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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水浒新秩序》正文 第八十六章 天下为公不是空

    追查官田去向并不是无限度追查,因为这样做既没必要,也不现实。

    徐泽给出的时间界限是靖中建国元年(公元1101年),并划出了三条红线。

    靖中建国元年之前,侵占官田的,既往不咎,手续不健全的田主到官府办理了相关手续,即可正式合法拥有田面(土地使用权)。

    在这之后侵占的,限定五天时间内主动出首,官府收回田面和田底(土地所有权),对占田者则免予处罚,本年的土地出产仍归占田者所有;

    冥顽不灵,心存侥幸者,一经查出,家主坐监,并补交侵占官田时段内田地出产所得,再罚处同等数量的钱粮。

    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,若是让赵宋朝廷来办此事,要么办不下,要么恨不得敲骨吸髓,哪像同舟社这么仁义?

    这一阶段,主要是对照历年簿籍账册和共建会反馈的情况进行清查,因为不涉及到清查隐田隐户,且同舟社行动有理有据有度,受到的阻力很小。

    大量侵占官田的民户赶在限定时限前,来到官府出首,具结悔过,办理相关手续。

    但仍有五家心存侥幸的“地主”未按时出首,对这种不见棺材不下泪的家伙,自然没有什么情面可言。

    清查的结果不出徐泽意外,侵占赵宋官田最多的,并不是本地地主,反而是赵宋宗室和一些势力连路跨州的大地主。

    “连路跨州”并不是说某地主的地横连数州,这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可能的。

    大地主土地的来源主要是通过“巧取”,很少会撕破脸“豪夺”,除非不想要家声和长久富贵了。

    华夏人难离故土,就算天灾人祸导致百姓大面积逃荒后,仍会有很多百姓陆续返回家乡生活,小田主们对土地的眷恋比地主更甚。

    因此,即便是不立田制的赵宋,大地主们也很难取得大片“阡陌相连”的耕地,通常是某县有一个大庄子,另一县又有若干小庄子。

    而且,任何一地的土地兼并在某一阶段都有上限,不可能全部归某家或者某几家地主所有,任何朝代的朝廷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。

    为了满足家业不断扩张的需要,这些大地主们通常会在本地暂时没有兼并空间后,转向其他州、县置地。

    比如祖籍密州诸城的赵明诚夫妇,便在青州拥有大量的产业。

    这种置地办法,并不是派家族子弟或者奴仆之流亲自操作,如此做的风险太大,吃相难看,还不好操作。

    通常是寻找当地“代理人”出面即可,比如四年前被徐泽灭门的李俭一家。

    五家未按时出首的“地主”,除了一家头铁的本地真地主外,其余四家都是这样的代理人,背后都是极硬的“关系”。

    这些家伙未必是错判了同舟社的政策力度,也有可能是身不由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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