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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节目录 第 56 章 中介合同纠纷(三)

    在开庭前,姜海蓝就已经向法庭提交了“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”以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。

    现在证人出庭作证,还要签一份《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》,承诺已知悉应当如实作证的义务和做伪证的法律后果,保证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,如做伪证,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处罚。

    先后出庭作证的陈小瑜和冯宇浩都在《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》上签字按手印。

    ——

    姜海蓝在脑子里给直播间观众们大致介绍了一下保证书的内容。

    诸葛亮琢磨着,因为是原告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,这两位证人又是原告的店员,那么证人发表的证言应当是必然有利于原告的吧?

    否则原告为什么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呢?

    所以天幕上那个国家的律法里规定,证人必须向法庭承诺自己所说的话都是真实的,不是基于与原告……或者说,与申请人的关系,而张口胡说。

    那么问题来了……

    如果该案中唯一了解真相的证人是被告的亲属呢?

    如果是依据现在的律法……

    诸葛亮若有所思。

    孔子说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[1]

    汉宣帝以律法的形式确定了“亲亲得相首匿”:除犯谋反、大逆以外的罪行,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包庇隐瞒,不向官府告发,该行为依律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[2]

    在刑事案件中亲属都能为犯人隐瞒罪行,更不要提民事了,被告的亲属想来也不会去发表对原告有利的证言。

    可是……

    《保证书》的几条内容在诸葛亮脑海中转过来又转过去。

    他总觉得天幕上的律法规定也许会突破他的认知。

    毕竟他们连皇帝都没有给尊重,何况是家族中的……

    ——

    陈小瑜看起来有点紧张,但讲话的时候声音很稳,“是我先认识廖老板的,廖老板说他要买房子,我按照他的要求给他介绍过好几处房子。后来廖老板觉得梅清花园、竹香苑、菊华公馆、青兰小区这四个地方的房子比较合适,我就和他签了合同。”

    “我和房主约好了时间,带廖老板去梅清花园、青兰小区、菊华公馆看过房子。”陈小瑜说到这里,停了一下,“竹香苑的房子是我的同事带他去看的,那段时间我有点忙。”

    “廖老板看过房子后,看中了青兰小区那套,我就帮他跟房主沟通房款,当时是没谈的下来,我就继续给廖老板介绍别的房子。”

    “去年11月份的时候,廖老板和我说,他不买房子了,让我不用给他介绍了,我们就没再联系了。但是12月底的时候,我看到了廖老板发的朋友圈,他搬新房子办酒,买的新房子正好就是青兰小区那套!”

    证人陈述完毕后,朱凌薇问原、被告双方是否要向证人发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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